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异24号案外人:金莲,女,1981年1月26日生,满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李大鹏,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李学功,男,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李大鹏与李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莲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金莲自愿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金莲撤销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文斌
审判员 徐卫东
审判员 常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