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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676号

秦瑞芹与李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瑞芹,李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676号

原告:秦瑞芹,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李风荣(曾用名李风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瑞芹与被告李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瑞芹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瑞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瑞芹负担。

审判员  王桂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