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676号
原告:秦瑞芹,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李风荣(曾用名李风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瑞芹与被告李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瑞芹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瑞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瑞芹负担。
审判员 王桂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