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姜金凤。
被执行人:孙义。本院在执行姜金凤与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宏亮 百度搜索“”
姜金凤与孙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姜金凤。
被执行人:孙义。本院在执行姜金凤与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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