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156号罪犯靳楠,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靳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大审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靳楠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靳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6年6月受辽宁省大连市监狱禁闭处分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靳楠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靳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李晓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