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768号
原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与至诚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存金,董事长。
被告:虞城县星宏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沂蒙山路南侧。(未提供负责人证明)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星宏工量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培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