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436号移送执行机关: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7月1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与王某某罚金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移送执行标的为6000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O元,本院强制执行O元,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展了纳入失信黑名单和张贴失信公告等惩戒措施,同时多方查询走访,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车辆、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期货现货等可供执行财产及高消费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道清
审判员 张晓峰
审判员 王淑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