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执324号

章杨、王其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杨,王其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章杨,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其栋,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执行人章杨与被执行人王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朱 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汤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