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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85号之一

沈玉芬、朱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玉芬,朱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玉芬,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朱钢,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玉芬与被执行人朱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7841.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洪磊

审 判 员 马永建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