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关东明,男。被执行人党选成,男。申请执行人关东明与被执行人党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关东明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党选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选成履行了3080元后。2017年9月12日经过与申请执行关东明谈话,其自愿放弃6920元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关于剩余的200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关东明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关东明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