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884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宁市元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宁市顺成面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宁市九九物流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臧宗珂。
被
申请人:张蕊。
被
申请人:袁守涛。
被
申请人:黄延秋。
被
申请人:臧三忠。
被
申请人:张红梅。
被
申请人:张丹枫。
被
申请人:李妮。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