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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884号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元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元泰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顺成面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九九物流有限公司,臧宗珂,张蕊,袁守涛,黄延秋,臧三忠,张红梅,张丹枫,李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884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宁市元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宁市顺成面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宁市九九物流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臧宗珂。

被

申请人:张蕊。

被

申请人:袁守涛。

被

申请人:黄延秋。

被

申请人:臧三忠。

被

申请人:张红梅。

被

申请人:张丹枫。

被

申请人:李妮。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