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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662号

王万金与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万金,陈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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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62号

原告:王万金,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

被告:陈福,男,22岁,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王万金与被告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王万金负担。

审判员  冯跃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