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62号
原告:王万金,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
被告:陈福,男,22岁,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王万金与被告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王万金负担。
审判员 冯跃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