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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312号

于海燕申请安达市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燕,安达市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燕,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安达市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海燕与安达市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黑1281执恢312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