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5124号
原告: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北路新达花园2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575721026。
法定代表人:林秋强,总经理。
被告:陈秀娟,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原告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春登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