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刑初531号

李东平、王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东平,王闯,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平,绰号老石,小舅,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闯,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蒙古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耀东,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居刚,曾用名张菊刚,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经商,住镇平县。2006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窝藏赃物罪,数罪并罚,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9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9月29日经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冲,曾用名陈涛,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镇平县,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镇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周俊宽,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肄业,厨师,住镇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仁平,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平县。2015年2月4日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2月25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李垚,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郭玉盈,绰号“胖妞”,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平、王闯、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平、被告人王闯及辩护人张耀东、被告人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东平筹资,在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李冠军家中设立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王闯、张居刚、周俊宽、陈冲、郭玉盈、李仁平、李垚等人为赌场提供抽成、放冲、卖烟、放哨等服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东平、王闯、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居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东平、王闯、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闯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闯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社会危害性较小;2、初犯、偶犯;3、系坦白;4、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东平筹资,在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李冠军家中设立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王闯、张居刚、周俊宽、陈冲、郭玉盈、李仁平、李垚等人为赌场提供抽成、放冲、卖烟、放哨等服务。案发后,被告人张居刚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清彬,系立功。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东平、王闯、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供述结伙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分工和次数,与证人宋明正、李某1、尚某、汤某、徐某、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可相互印证,且有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平、王闯、张居刚、陈冲、周俊宽、李仁平、李垚、郭玉盈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闯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它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居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居刚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清彬,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三、被告人张居刚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四、被告人陈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周俊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仁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李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郭玉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司继平

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

人民陪审员  候光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