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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823号

朱庆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虹,朱庆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823号自诉人胡长虹,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人朱庆喜,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自诉人胡长虹以被告人朱庆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长虹于2017年9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胡长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长虹撤诉。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