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59号原告沈海星,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海星诉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海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海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0元,退回原告沈海星。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