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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759号

沈海星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海星,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59号原告沈海星,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海星诉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海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海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0元,退回原告沈海星。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