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470号
申请执行人:谢庆伟,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西普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周秀蕊,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庆伟与被执行人周秀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年××月××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