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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427执恢829号

李以杰与王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以杰,王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829号

申请执行人:李以杰。

被执行人:王希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以杰与被执行人王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以杰与被执行人王希刚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希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宁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李志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