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苗春雨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苗春雨依据(2016)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344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苗春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344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