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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财保56号

颜凯硕、邓新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凯硕,邓新平,程小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财保56号

申请人:颜凯硕,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

申请人:邓新平,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

申请人:程小员,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人颜凯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新平、程小员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060000元财产,同时以东乡区孝岗镇体育新村东区18号房屋(证号:东房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邓新平、程小员价值人民币106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邓新平、程小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朋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雨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