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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3253号

王健、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3253号

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3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