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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1587号

1白双全与薛小军、裴补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双全,薛勇,裴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白双全,男性,1968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勇,男性,汉族,1971年06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补强,男性,汉族,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双全与薛勇、裴补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221元,并承担执行费2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另案锦界法庭承办的被执行人薛小军与渤海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款20971元(含执行费2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