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994号
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3幢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3390162R。
法定代表人:杨照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揭庆,女,汉族,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诉被告揭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揭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揭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揭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柳 叶
书 记 员 曾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