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关世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微微,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晶晶,女,汉族。关世军与常微微、靳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
一、被执行人常微微、靳晶晶归还关世军借款本金15万元;
二、关世军在1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晋MY99**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本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判决涉及的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及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红江
审判员 姜学明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