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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41号之一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龙天才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天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4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龙天才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龙天才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龙天才应缴纳罚金25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叶宏书

审判员 兰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