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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825号

吴羡萍与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羡萍,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吴羡萍,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代理人:林美雄、陈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村。组织机构代码61125332-2。

法定代表人:郑庆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羡萍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代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羡萍于2017年9月2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民终20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审判员 翁文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李亮德

书记员 林 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