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72号
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翠萍,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3879元,由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