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2。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栾伟,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栾伟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栾伟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