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金路,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艳标,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
被执行人:孙永超,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与孙艳标、孙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艳标、孙永超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冀1124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郭佩玲
审判员 郭永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