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凤娥,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鹏,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娜与高凤娥、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1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娜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凤娥、张鹏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2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