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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507号

李龙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龙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07号

被执行人:李龙海,男,生于1978年10月23日,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织金县上坪寨乡秋哨村双水井组。现住安顺市平坝县下云镇老机场村。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龙海罚金一案,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2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李龙海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2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龙海均无银行存及车辆;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龙海无房产登记记录;3、由于被执行人李龙海现在正在监狱服刑,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永国

审判员  黄培江

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