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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91号

李玉碧与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碧,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碧,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张幸,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康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玉碧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4999769.23元,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的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碧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玉碧借款本金5000230.77元及利息,律师费15万元、担保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463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4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渝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殷建华

审 判 员  易首彬

代理

审判员  袁轶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晏家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