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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701号

开小锋与李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小锋,李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701号原告开小锋,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虎军,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开小锋与被告李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开小锋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开小锋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