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701号原告开小锋,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虎军,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开小锋与被告李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开小锋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开小锋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