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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478号

安徽省三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升赋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三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升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478号

申请人:安徽省三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76628Q。

法定代表人:洪百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升赋,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人安徽省三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升赋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省三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升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三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升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