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1396号
原告:张守华,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戚广富,男,1963年4月1963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依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60号银弧大厦。
负责人:华洪星。
原告张守华与被告戚广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守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张守华负担。
审判员 赵敬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