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曹树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罗素良,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树平与被执行人罗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素良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曹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520元,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标
审判员 徐 青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