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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177号

卜长安、卜令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长安,卜令琪,卜繁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卜长安,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被执行人卜令琪,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卜繁顺,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卓新区。本院在执行(2017)冀068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卜长安与被执行人卜令琪、卜繁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卜令琪、卜繁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卜令琪、卜繁顺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卜令琪、卜繁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煜

人民陪审员  田娣

人民陪审员  魏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