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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075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传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传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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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2。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陈传才,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陈传才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传才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