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728号被执行人高利军。根据本院(2017)陕04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高利军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利军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高利军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康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