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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318号

刘利俊、田宝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俊,田宝帅,田小满,刘青龙,李铁锤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俊,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申请执行人:田宝帅,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田小满,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刘青龙,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李铁锤,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利俊、田宝帅、田小满与刘青龙、李铁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青龙、李铁锤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青龙、李铁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君默

审判员  范 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