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俊,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申请执行人:田宝帅,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田小满,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刘青龙,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李铁锤,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利俊、田宝帅、田小满与刘青龙、李铁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青龙、李铁锤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青龙、李铁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君默
审判员 范 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