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757号
原告:张银山,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
被告:刘新立,男,汉族,现住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山诉被告刘新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31元,合计56元,由原告张银山负担。
审判员 邓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