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8民初757号

张银山与刘新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银山,刘新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757号

原告:张银山,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

被告:刘新立,男,汉族,现住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山诉被告刘新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31元,合计56元,由原告张银山负担。

审判员 邓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