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430号罪犯张凯,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