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744号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对原告靳璐璐与被告安永刚、合阳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326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于河南省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彬
审 判 员 李渊良
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