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26号之九被执行人文国,男,汉族,住遂平县。关于王杰丽申请执行文国、文霞、文玲、赵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文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920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10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王流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