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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126号之九

王杰丽申请执行文国、文霞、文玲、赵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国

裁判文书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26号之九被执行人文国,男,汉族,住遂平县。关于王杰丽申请执行文国、文霞、文玲、赵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文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920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10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王流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