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周木银,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林生云,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周木银与被执行人林生云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林生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木银21万元;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执行人林生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车辆、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308.17元,并经营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弶农店。2.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3.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2306.17元。4.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19、7月18、7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5.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并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6.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在盐城拘留所与被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具结悔过。7.2017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并扣押人民币2810元、港币30元、泰铢170铢、美元1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8.2017年9月7本院在东台市三仓镇临海村村部进行村居调查。9.2017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7.8元。10.2017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11.2017年9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并给付依法划拨的执行款2307.8元。12.2017年9月19日,本院在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台弶农店情况。经查,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任免书,免去林生云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台弶农店负责人身份,任命陈玉绒为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台弶农店负责人,并于2017年7月21日向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现有证据表明林生云在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不持有股份,与该公司也未签订经营合同。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已给付的执行款5117.8元人民币、30元港币、170泰铢、1美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凯
审判员 夏伯远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小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