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2203号
原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象路西二巷26号。
法定代表人:闭创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祖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谭汝寅,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汝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到原告处办理车辆转籍等相关业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