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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79号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小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小芳。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李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芳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李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