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小芳。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李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芳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李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