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于新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秋玲。
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卫东、徐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裴蒙丽
书记员 王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