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X1359000-3。
负责人:李光,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7166353。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80603533。
法定代表人:代利,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6734907。
法定代表人:宋方忠,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8467836。
法定代表人:马伟,经理。
被执行人:宋凯,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马伟,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宋凯、马伟、王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7年3月12日作出(2017)日德信证经字第95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各被执行人均报告了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其它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宋凯名下有产权证号为20100409012的房产,有抵押已被查封,另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3)第002667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马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20120508061的房产,有抵押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5)第00166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查封,产权证号为20100624099的房产,有抵押已被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04760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抵押已被查封,产权证号为20100708043的房产,有抵押已被查封。上述不动产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申请查封该部分房产。执行中还查明,青岛赛欧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天桥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房产1套作为执行担保;日照凯航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天桥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凯航·起点”小区的房产39套、“印象·地中海”小区的44套作为执行担保;宋雨濛为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天桥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房产1套作为执行担保。上述房产除“凯航·起点”小区4号楼1单元储藏0**号房间在日照市房管局无对应信息无法查封以外,其余84套房产均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解除了对其中“印象·地中海”小区的4号楼1单元101号和4号楼1单元储藏0**号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了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案件财产查控情况,因正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工作,申请暂缓支取本案扣划的存款,暂不处置本案查控的财产,同时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聿江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丰 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