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鹏,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3005-6。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亿盛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13784-3。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潮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兴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亚鹏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亿盛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98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偿还刘亚鹏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利息121500.00元,湖北亿盛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2015年6月10日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向刘亚鹏借款时,湖北亿盛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陆市经济开发区何岗村一宗面积为4460.70平方米的安土国用(2013)第0583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2016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鄂0982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北亿盛食品有限公司该4460.70平方米的安土国用(2013)第0583号土地予以查封。现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当事人三方达成的担保协议,本院同意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抵偿上述债务,额度上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当事人三方具体变现过程接受法院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刘亚鹏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亿盛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抵偿协议,(2017)鄂0982执312号案件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亚鹏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辜忠炎